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6年被国
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6年被国外收购,成为全外资企业,我在单位工作了12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取消了我们部门的业务,但公司的其他业务并未受影响。上有老,下有小,现在压力很大。自身缺乏常识,特来询问! 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请明白人帮忙看看。 1.这种条件下,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我和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解除了这种劳动合同,可以争取哪些经济补偿和其他权利? 3.如果去争取经济赔偿,这些赔偿应该根据什么条件来确定?(现在公司单方面提出协议的标准是工龄乘以4600)
首先需要走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的误区,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合同期限延长并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但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相信会有全新的认识: 1、如果公司以金融危机影响以及取消你们部门业务为由,裁掉部门人员,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是完全可以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的。 2、由于是公司主动要求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4、公司单方面提出协议的标准是工龄乘以4600元(如果是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