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但是没有通知?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但是没有通知其他小股东。该决议是否有效?章程没有相关规定。也没看到具体规定。
cba920111,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1、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42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103条) 3、问题中“没有通知其他小股东”,说明会议召集程序存在问题,小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