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可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这句话不理解啥意思?举例解释一下好吗?
假设,a出了一张票据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其中这张票据由m公司担保(为b公司担保),如果票据到期时,a不付款,则m公司按票据价款支付给d,支付后,d公司及a、b、c公司都不再具有支付票据的责任。d公司享有向a和b追款的权利(不考虑承兑人为银行的情况,如由银行承兑,不可能出现不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