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继承问题!急!急!急!爷爷和奶奶把房屋公证给了长孙.是一
爷爷和奶奶把房屋给了长孙.是一所平方.并要求由长孙及妻子负责照顾二老直至去世.现爷爷和奶奶相继去世.孙子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爷爷和奶奶的二女和一儿到场签字.可有一女儿不同意.问孙子该怎么办?
房屋赠与公证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作出无偿地把财产转移给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表示接受所赠财产的活动。房屋赠与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房屋,受赠人接受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公证机关在受理赠与公证后,应重点审查赠与人所赠房屋的合法性、产权是否有争议、是否系共有财产、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等情形、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行为是否违法,不得以赠与形式来规避,赠与书、赠与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在实际工作中,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赠与人、受赠人未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死亡,该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或有效是我们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房屋赠与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是否成立以赠与人是否将房屋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是否接受房屋为标志。如果办理公证后,赠与人将所赠房屋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已接受,该赠与行为即成立,即实践性法律行为,以交付赠与物为标志,并根据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讲的是补办过户手续,而不是否定赠与行为的成立或赠与行为的效力。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国家设置的管理房屋的一种行政行为。房屋赠与是否必须公证无法律规定,只是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规定当事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房屋赠与公证与因赠与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关系是:   1、房屋赠与公证是证明赠与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产生强于其他证据的效力;房屋赠与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它产生于房屋管理部门与赠与人、受赠人之间。   2、房屋赠与或房屋赠与公证,是房屋赠与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房屋赠与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房屋赠与公证的结果。   二、房屋赠与人、受赠人办理房屋赠与、受赠公证后未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所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死亡,该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或有效   房屋赠与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最关键的标志是赠与人、受赠人之间是否履行了交付、接受所赠房屋,而不是以是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标志。因此,尽管赠与人或受赠人在未办理所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死亡,如果赠与人、受赠人在生前以履行了交房、接受房屋的权利义务,则应认定赠与行为成立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房屋赠与公证书进行所有权登记;如果受赠人在接受房屋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死亡,则应将所接受房屋视为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赠与人因受赠人死亡而反悔,要求公证处撤销房屋赠与公证的,公证处应不予支持;如果赠与人死于所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其利害关系人以赠与人死亡而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由要求公证处撤销所赠房屋公证的,公证处不予支持。   实践表明,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能够加强赠与人履约的信念,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对于稳定财产关系、预防赠与纠纷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