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经济纠纷案胜诉后能否转移到其他法院执行?执行法官没有及时
执行法官没有及时的履行,或者无法在当地履行。胜诉方要求转移到被执行人有被执行的标的地方执行。执行法官说只能在判决后的一个月内转移。这种说法是否妥当?如果是这样的话,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得到的保护?
没有转移执行的说法,准备说,应该是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