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用分摊新会计制度下,我公司今年一次支付财产保险费用12万元
新会计制度下,我公司今年一次支付财产费用12万元,保险期间是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请教各位大虾,我应如何账务处理?
1、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科目。 2、也可以采用分期摊销费用。 (1)支付时 借: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 12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2)从2010年7月份开始摊销,摊销到2011年6月,每月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 1万 贷:预付账款--财产保险费 1万 2010-05-04 11:10 补充问题 采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到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即税务能否允许一次计入当期,不必配比? (1)如果发票上没有写明保险期间,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税务上,年终也不作纳税调整。 (2)如果发票上写明了保险期间“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会计上不能全部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