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问题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1)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
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1)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3)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这些可以和共同共有能在共同关系终止前实施还是不一样,而是在在终止后实施也行
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 (1)共有人分出(应该“处分”吧)、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抛弃(应该是“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3)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这些可以和共同共有能在共同关系终止前实施还是不一样,而是在在终止后实施也行 如果共同关系终止了,那就共有的标的不存在了,又何谈“实施”啊。所以,不能是“终止后实施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