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物权问题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1)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
- 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1)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3)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这些可以和共同共有能在共同关系终止前实施还是不一样,而是在在终止后实施也行
- 按份共有对应有份额的处分
(1)共有人分出(应该“处分”吧)、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抛弃(应该是“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3)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这些可以和共同共有能在共同关系终止前实施还是不一样,而是在在终止后实施也行
如果共同关系终止了,那就共有的标的不存在了,又何谈“实施”啊。所以,不能是“终止后实施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