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 (3)直接向某队捐赠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