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问题,看电视后想到的一个问题前几天看百家讲坛,乔良教授新解3
前几天看百家讲坛,乔良教授新解36计。在《无中生有》这一计中,他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有一个欧洲著名的家(名字不记得了),在刚开始写作的时候,并没有多少人注意他,当然他的小说也卖的不好。后来他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在报纸上登征婚广告,内容是:我叫某某,相貌英俊,拥有百万等等,希望找到像某某小说家(当然是他自己)书中女主角那样的女子为妻。”广告登出之后,人们纷纷购买他的小说,同时因为他的小说写的很棒,最后他成为著名的小说家。 我想问一下,他在报纸上登这则征婚广告的行为算不算欺诈行为?如果他的这个行为发生在现在
只是一个小计量,目的是增加知名度而已,不是所有不实宣传都是欺诈,那样的话,我们的广告业恐怕都要被一网打尽了。犯罪首先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点你也许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会决定过于空洞。举个不是很合适的例子:同样是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但就会有故意伤人罪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后者是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的(只要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原因就在于,正当防卫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是为了抵御不当的侵害而实施的正当反击行为,虽然形式上看起来也伤害到了对方,但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是犯罪。所以,想象那位小说家的行为,你就不难看出他不是犯罪行为了,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就不是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