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高管面临哪些新的风险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始施行。新公司法的实施意味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职位日益成为高收益高风险职位。中国社会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预言,新公司法实施一年之内,可能至少有一千名董事长、总经理或大股东会面临起诉。新公司法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带来的职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前,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资源、商业机会或利润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种现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公司利益因关联交易遭受损害,具体决策和实施关联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业务中的赔偿责任。目前,有些公司开展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策后直接实施,或者由公司大股东决策后直接指令公司管理人员实施。鉴于对外担保和投资对公司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该等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决策实施的对外担保和投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具体决策实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因签署违法而宣告无效的合同或者开展违法业务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我国目前法律不够完善,而董事、监事、高管通常不是法律出身,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开展的业务被宣告违法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公司法,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此种情形下将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签署委托理财合同被宣告无效产生的损失,将由负责该项业务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4、面临不信任股东查账的风险。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账过程中,如果公司被发现作假账,公司高管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5、面临被起诉追究责任的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使董事、监事和高管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较之以前大大增加。除上述风险外,原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仍然保留。以上为我所公司法文集内容之一,仅供阅读和参考,如公司经营过程中遇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垂询!联系方式: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 钟金光 律师,地址:上海市番禺路1028号上海数字娱乐中心(数娱大厦)305-306室,电话:61154617,6115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