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在增值税上的政策是怎样的啊?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我公司是增值税,主要从事货物期货交易,请问国家对这个有什么规定啊?该怎样去交纳增值税啊?
对期货交易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60号………………就是上面那位民生写的那个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2005-01-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16号 2004-1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上海、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3号 2004-12-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2002-04-2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8号 1997-10-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商品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准备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期货交易所交纳监管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交纳的监管费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的条件的,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工资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   五、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亏损弥补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按税收法规规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行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六、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不得作为本机构和企业的费用扣除,就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增加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按规定标准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管理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44号 1994-11-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