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多家外资机构与中国
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多家外资机构与中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管理公司,但那些公司均属于共同基金性质,而非更灵活、更富有攻击性的对冲基金。
补充材料二:共同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在东南亚危机中,对冲基金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很多人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同时不少人将其与共同基金混淆起来。其实,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是属于不同类型的基金,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下面以美国为例来详细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供大家参考。 一.监管要求 美国共同基金是所有金融产品中管制最严格者之一,所受管制众多,这些管制确保其操作符合投资者的最大收益。相反,对冲基金是一种私人投资工具,所受监管少得多。共同基金是必须向证监会注册的投资公司,因而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事实上,共同基金的结构和操作在每一个方面均受四个联邦法规的严格限制:1933年的证券法(the securites act of1933),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es exchange act of1934),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及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dvisers act of1940)。证监会被责令监督基金行业服从这些规则。基金的组合及收益分配`广告及销售材料也受到约束。此外,基金必须由董事会负责广泛监督基金的政策和操作步骤,并且至少40%的董事会成员必须独立于该基金管理层。 投资公司法案(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是共同基金的基石。其核心目标包括确保投资者获得基金的足够和准确信息,并且保护基金资产的完整。共同基金受到投资某些类型资产程度规则的限制。基金监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管理的特定信息`管理费用和支出及表现情况。 而对冲基金却是非经注册的私人投资体,只受到投资者与对冲基金发起人所签投资协议(合同)的制约。除了反欺诈法以外,他们免于证监会的监管。其投资组合结构不受限制。根据联邦法律,对冲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管理不受任何限制,也无须披露对冲基金的持份情况和基金表现(除了发起人主动给投资者提供的以外)。 二.费用 联邦法律对基金公司从管理基金中获得的收入有明确的限制。除此以外,基金销售费用和其他分配费用也受到特定规则的限制。法律规定,共同基金的所有费用和支出都必须在招股书中详细说明,以标准方式体现,以便投资者能很容易地理解并对不同基金进行比较。 对冲基金收取投资者的费用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情况是基金经理所收费用为净资产的1%~2%,外加年收益的20%,有些还收取前期销售费用。 三.杠杆操作 美国投资公司法案严厉地限制了共同基金杠杆操作或以其投资组合价值进行借贷的能力。证监会规定凡牵涉诸如期权`远期合约和卖空操作的基金必须补空。这些限制的效应在于严格限制基金经理的杠杆操作行为,这种限制行为在于保护投资者免受因杠杆操作带来的巨大风险。然而,杠杆操作和其他更高风险投资策略却是对冲基金管理的标志。 四.价格制定和流动性 共同基金必须每天对其投资组合和所含有关证券进行定价。大部分价格根据很容易获得的市场标价反映市场价值,而有些价格根据公平价值(FAIR VALUE)即由基金董事会诚实决定的价格反映市场价值。按天定价除了给投资者提供及时的投资价值信息之外,还在于确保新投资和赎回(Redemption)的价格公平。 没有特定规则管理对冲基金的定价。对冲基金投资者任何时候都可能无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五.投资者特点 投资共同基金的唯一要求是具备基金公司开户的最低投资额,一般来讲大约为1000美元,但也有可能低些。大约有6300万美国人拥有共同基金股份,典型的基金投资者是收入中 等的中年散户投资者。基金帐户开设之后,追加投资通常也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并且许多基金投资者每月将较小数额的一部分资金定期放入基金以作为长期投资的一部分。 相反,典型的对冲基金投资者一般要求至少100万美金的投资数额。根据最近通过的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完善法案(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对冲基金可以接纳任何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个人投资。这种措施旨在帮助限制对冲基金的加入和其他不受管制的投资,使其局限于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一只对冲基金的人数原来限制在99个以下,最近才放宽到49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