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 1、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装饰“劳务”的同时,向客户销售自制建筑材料、并且在合同中劳务款与建筑材料款单列的,向客户销售自制建筑材料应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装饰“劳务”的同时,负责向客户提供(代购)建筑材料、并且在合同中劳务款与建筑材料款(按市场
对于这个,现在要这么理解: 1、装修、装饰工程,如果是清承包的,可以不包括材料价款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如果不是清承包,那要把材料价款作为作为计算营业税的计算依据 2、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可以不作为计算营业税的依据,但材料必须作为依据,不管这材料是谁购买的。 3、至于什么是材料,什么是设备,各省税务局自己定。 4、如果是建筑企业,在销售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