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理解1、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
1、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是不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企业营业执照、暂扣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执照的行政处罚? 2、第十一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吊销执照”是作为同一个类别的,为什么在第十一条中要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单独排除出来?这种处罚和其他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有什么不同?立法原意是什么呢?
1、地方性可以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的规定。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对该地方法规进行审查。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所以说地方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是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