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遗嘱效力90岁老人,患有癫痫病,死后五个子女,其中一个拿出一
90岁老人,患有癫痫病,死后五个子女,其中一个拿出一个老人自书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生前与老人共同,遗嘱对其有利),其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自书遗嘱只要是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个条件,就是有效遗嘱。并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规定。 因此,该遗嘱如果没有其他“瑕疵”,就是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如果你想从中找到可能无效的证据,建议作笔迹鉴定,看看是否有伪造或涂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