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超时限不审理案件,怎么办我提出劳动仲裁是今年4月,本
我提出劳动是今年4月,本市劳动仲裁庭于4月29日受理,并收取了仲裁费,但是今天是7月12,仲裁庭一直拖,连开庭都没有,现在我该怎么办
4月29日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 依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在六十日内作出裁决。显然是超时了。 但在此案受理后只两天,即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了,那么,现在的超期问题可以适用新法,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哈,建议你依该规定,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