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可以拿多少劳动补偿金?我是2004年12月20日入东莞一家
我是2004年12月20日入东莞一家玩具厂任高管,我是每年与公司签一次合同,最近的是2008年12月31日到期。今年10月份我与公司高层因工作上的问题,发生一些争执,我估计到2008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到时公司需支付补偿吗?支付多少?(我现时工资:9,000元月薪)公司一般会在2008年12月29日通知员工不续签。谢谢
您好,按新法规是补偿一个月,也就是9000元,以前的劳动法是如果合同终止,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的,无须赔偿; 新劳动法中: 1、2008年后合同到期的,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的,则需支付补偿金。 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必须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法相关法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在此前--08年前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