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在开庭前两天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说延期开庭,没有以书面形式?
请问?在开庭前两天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说延期开庭,没有以书面形式送到被告,该程序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当然是合法的。就算是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也没规定一定要“书面”通知,只要通知到了就行,搞那么复杂干嘛。问题只在于口头的东西无凭无据的,若有人不讲诚信,容易发生纠纷而已。若是重大敏感案件,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要求法院送达书面的延期开庭通知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