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中,什么是“一事”,什么是“同一理由”,各抒己见。请问?
一事不再理中,什么是“一事”,什么是“同一理由”,各抒己见。请问: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条文?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法院对某一犯罪行为依现行法进行审理、裁判后,即获得了对该犯罪行为最具权威的法律评价和处理决定,这一评价及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变更或撤销。如随意变更,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近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2)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同一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不受第二次审判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 ,如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但会使被告人陷入沉重诉累,还可能使被告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