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费支出请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计提但未使用完,在08年度时
请问:我在以前年度计提但未使用完,在08年度时福利费发生又按实际列支,未把计提的使用完,请问我公司08年度所列支的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吗?还要调增吗?
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确的政策执行口径 福利费会计余额使用的衔接问题   原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导致企业福利费会计余额中一部分已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未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目前既有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又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仍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   3、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由此可知,你单位在08年度的福利费,按实际列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计提未使用完的部分,要作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