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公司不就是一个人投资开办的吗!怎么还有“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的说法?
意思就是说由那个投资的个人以股东的身份来出一分文件,而不管是由谁来经营。如果是由投资人聘请其他人来经营的话这个就更显得有意义了。 如果是他自己来经营的话,这个形式也是必要的,可以明确权力的运行规则,防止投资人滥用股东权利随意做出决定而导致公司毫无章法,纯属个人独裁性的组织了。 我觉得这个和法律原则中的程序正义是一个原理的,只有正当的程序才可以保证正当的实体正义。规范他的运行程序也是一种对他们的限制,这样正好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个人独资的个人臆断性和决策不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