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在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交纳。对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次月份起征税。未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次月份起征税。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