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索赔问题我是94年10月加入外资公司,负责进出口工作的。到9
我是94年10月加入外资公司,负责工作的。到97年5月公司跟我签第一份合同5年(到2002年5月止),合同书表明月工资是700元(实际月基本工资1500);2002年11月到2007年11月是延续前份合同(第二份5年)。2007年11月到2010年11月是延续。 但到今年2009年2月份,公司要停止生产,跟我协商只补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1500)结果协商不成,我上仲裁,仲裁要我提供1500基本工资的证据。我没办法提供。象我这样的情况,仲裁会给一个怎么样的结果?
1、仲裁按证据说话。 2、你从来没保存过工资单吗?或者工资银行卡? 3、你的同事能为你提供证言吗?书面+当庭做证? 4、“实际月基本工资1500”应该争取。你可以要求仲裁庭裁定由公司提供你亲自签过名的工资表。 5、若你无法证明“我是94年10月加入外资公司”的,只能以劳动合同载明的日期开始计工作期间。每工作满一年补偿金1个月,不够半年按半个月。 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