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助我事情经过2005年9月6日上午,我母在家为项目部工作人员
事情经过 2005年9月6日上午,我母在家为项目部工作人员准备午饭,大概在8:50分左右,安地村民邵某到我家中也没有说话,直接走到堆着项目部物品的地方,拿起一根水管,被我母看到,就问他:“你拿水管向老板借过没有?”邵某也不说话,放下水管,走到门口,拖走了他自己骑来的自行车,没过多久,邵某又来到我家中,又被我母看到,又问:“你向老板借过了没有?”“你向老板借一下再拿。”可邵某说:“这是公家的东西,要拿去用就拿去用。”我母又说:“这是老板私人的,要先向老板借过再拿。”邵某又说:“那我把工地上的那根拿去。”
这事能助你的只有法律。 1、无论是谁的轻伤还是轻微伤都不是派出所说了算的,必须以法医的鉴定为准; 2、派出所对这事有调查权和调解权,刑事责任的事只能由法院来裁定,派出所是无权定案的; 3、你打了邵某的眼部,是极有可能造成较重的伤害的,你必须寻找他正在行凶,你正中当防卫的证据,才有可能避免责任; 4、邵对你母亲的伤害,你应当依法起诉,向他索要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