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
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即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①行政权: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中央的普鲁士王国占有特殊地位,拥有极大行政权力;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并无实权。各邦地位不平等,各邦成为联邦政府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独立性。上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②立法权: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而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力较小,虽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它还无行政监督权。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意味着德国资产阶级在国家机构中仅获很小一部分权力。 ③宪法规定了德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确立了帝国的军国主义制度。 评价:德意志帝国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统一后的德国保留了君主制度并赋予极大行政权,全部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这都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但民族国家统一,建立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进入了资本主义历史新纪元。从此,在帝国政府保护下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世袭的德国皇帝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虽然皇帝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但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实际上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而联邦议会的主席也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担任。皇帝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可以提出法律并要求议会通过,还拥有官吏任免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