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失业的赔偿问题!急!我的一个朋友在某外企工作11年多了
我的一个朋友在某外企工作11年多了。 九年前,我的朋友出了工伤(将右腿摔折)后经过治疗又可以工作了,可是现在可以看出已经是长短腿了,而且阴天下雨伤口处就疼。当年虽然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员工都上保险了),但公司没有将他的工伤上报给我们这里的相关部门,导致他无法去鉴定伤残的级别。他一个老实人,对于这些方面知之甚少。 上星期,我朋友所在的公司吞并了另一个公司,在人员富余的情况下开始大裁员。我的朋友也被解雇了。但该公司和我朋友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未期满,应该是还有一年零三个月才到期呢。 现在公司的做法就
一、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朋友可以依法维权 1、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如果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后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如果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而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朋友不属于解除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你朋友可以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朋友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请求查处。 二、公司的赔偿方法也是不合理的 1、根据《劳动法》第98条的精神,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原则是责令其改正兼损失赔偿。而补偿只适用于公司依法解除或协商解除。 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可见,这一规定仍是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情况下的补偿金,而你朋友的公司现在是违法单方解除合同,对此并不适用。 3、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4、如何赔偿,《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关于工伤的问题 我认为确实不好办了。时过境迁,超过了认定权限,其权益失去了保护的机会。甚憾! 四、关于失业金的问题 如果公司为你朋友办理了失业保险,待其失业后,凭失业证到社保部门直接领取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没有办理,那么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请求责令公司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