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小疑惑寒,这是一个蠢问
寒,这是一个蠢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155条内容如下:“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问个傻问题,,,,,这属于无过错责任吗? 谢谢指点:)
属于公平责任。 即指在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时候,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此原则,一般认为有其适用有情形有三:即《民通意见》的: 1、第155条: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2、第156条: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不当的; 3、第157条: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二)项对《民同意见》第155条的规定有所修正,即将“物件致人损害”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定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只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适用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