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法律问题,复议前置问题(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
请问复议前置的不是在复议后也不可以向法院诉讼吗, 楼主,你将“复议前置”的意思理解错了,所谓复议前置,并不是复议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上述特殊规定的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以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不服既可以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