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
1999年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规定的“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工龄”!缓刑期过后能否再计算连续工龄?如果在另一个单位工作,能否再计算连续工龄?
理解有误。 请参阅缓刑的定义,即: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规定不难看出,缓刑期间都应该计算连续工龄,更何况缓刑期过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