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聘请个人,支付其劳务费,已在税务局缴纳税款并取的劳务发?
企业聘请个人,支付其劳务费,已在税务局缴纳税款并取的劳务发票,应如何作帐?
1、开发票的税款不能出账,只能用发票上的金额来出账。如果那税款一定要走账,那只能走“营业外支出”,并且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内容。 2、一般这样的行为都是请些临时劳务的多,会计处理都是作为“开发成本-XX项目-人工费”来开支,会计处理分录: 借:“开发成本-XX项目-人工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为什么这么处理呢,因为: 1、原本个人提供劳务,应该是个人去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的,但现在是企业去开,属于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因此只能走“营业外支出”,并且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内容。 2、因为不知道这聘请个人的原因,我让其进开发成本,只是一个猜测,房地产企业聘请劳务,很多都是找人来做些临时工程,如果是其他工作,等补充后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