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的问题寿险业务员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就没有了宽
寿险业务员说十月一日新法实施后,就没有了宽限期。我看的是没有啊?新保险法取消了了宽限期?哪位朋友知道是哪条哪款?我没有找到。谢谢!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但合同仍然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宽限期为60天。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新保险法改为【仍有宽限期】: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再补充: 对于这个新增的宽限期方式,应当这样理解。保险人对原有的60日宽限期和新增的催告宽限期这两种方式有选择权。 举例说明,如果约定的缴费日期已经届满,如果保险人不通知投保人,投保人也未履行缴费义务,则六十日后保险合同中止。 但如果保险人在缴费期届满后第一天即通知投保人,则30内投保人不缴费,则合同效力中止。如果保险人在第60天才去通知,则给予了投保人又多三十天的机会,那么投保人实际上等于总共享受了90日的宽限期。 从法理上来说,对合同双方都有利。因为这样有利于催告投保人,免得因为繁忙遗忘而导致过了期限还不知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人选择。那么从宏观角度来看对双方都有利。至于最后到底是否能够实现立法者的意图,则要通过长期观察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