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南充市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长边方向与长边方向平行,下同):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中心区改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2、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 减 系 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下同) 1、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5倍,旧城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不少于10米。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须小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包括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下同)。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旧城中心区按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控制,一般地区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十二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得小于8米,旧城中心区不得小于6米,山墙开有居室窗户的按10米计算。 第十三条 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设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5倍,旧城中心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2米。 (二)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0米。 (三)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的间距按相邻两栋建筑高度之和的0.25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少于13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 (五)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修建高层和中高层建筑,但又有困难的地段,经过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标准。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最小值不小于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中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