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同业拆借?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