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法的案例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以
1。张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股东进行约定,并经过工商局进行备案。具体身份以工商局登记的为准。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工商企业应当建立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股东有权审议公司的财务,进行清产核算。对于张某要求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首先确认公司在购买张某全部财产的过程中是用什么资金进行购买的,如果当时张某在促成公司的时候就没有将资金注入到位,而是用张某的财产作为A公司入股的话,就没有购买张某全部财产的这个事实的存在。假如当时A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成立后又再购买了张某的财产,并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欠款材料,那么,张某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欠款,这是有依据的。 3。法院先对公司进行清产核算,确认购买事实,对现有的财产⑴支付工人的工资、,⑵缴纳税款;⑶将剩余的财产偿还债务(银行债务、抵押债务、保全债务优先偿还);⑷进行最后的财产分配。比如:A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万,在支付⑴⑵项后仅剩余20万,而张某的欠款是25万,那么只有用20万来偿还给张某,相差的5万,公司可以不用偿还,因为,在清偿债务的能力是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依据的。另一个体户不付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