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煤矿采矿权延期需要哪些软件资料
- 四川省煤矿采矿权延期需要哪些资料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矿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部门意见,并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文件;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颁发许可证通知。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