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长期的问题先描述下我现在的状况:在现在的单位工作近6
先描述下我现在的状况:在现在的单位工作近6年,去年9月份签的1年合同(之前一直是一年一签)。现在又快要到9月份,由于公司有所变动,所以有消息称部分老的员工在合同期满就不再续签。 我的问题: 1.新的关于老员工转长期合同上的规定是如何解释的。 2.如果至9月公司不再同我续签,是否会有相关的补偿措施。 谢谢!
你所谓的长期合同其实就是新的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该法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再单位工作只有六年,因此你的情况达不到所谓老员工的条件。其次虽然你和单位连续订立了二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因为该法从2008年1月1日才生效,不具有溯及力,只有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包括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跨过2008年1月1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才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只有今年9月份再次续签,到明年9月合同期满,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项规定的,单位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