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的计算我今年36岁,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今年失业了,经济
我今年36岁,养老已缴满15年,今年失业了,经济状况不允许我继续缴纳,这种情况到我50岁(女)时退休金中的基础养老金怎么计算,是按终止缴费时上一年的社平月工资的20%计算吗,也就是说2010年不再缴费,我的退休工资水平也就停留在2009年的社平工资水平。我的理解对吗?如果不再缴费,我现在能预计退休后的工资吗,具体怎么算?
养老金的计算实在是太繁了。 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在全国居中等偏下,07年调整后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达到850元左右,预计到2010年,平均养老金将达1100元左右。 (摘自2007-10-24《城市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经社会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为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从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 17元,直至取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5年退休的发给30%,2006年退休的发给 5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90%;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给予补齐,2005年退休的发给低于部分的80%,2006年退休的发给6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 20%,2009年起结束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统一使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相应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上述办法进行衔接过渡。   为了便于制度平稳衔接,对省级统筹单位(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中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老办法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吉林省侨办、吉林省社保公司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继续执行原规定。   七、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