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所是否应该受理王先生之妻的挂失??章先生是T市某公司干部,于
章先生是T市某公司干部,于2003年2月1日在H银行的裕华路储蓄所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同时存入人民币10万元,并设有密码。银行为其开立了活期存折。2003年4月11日,赵XX来到该储蓄所,向柜台工作人员诉说日前其丈夫章XX存入的10万元活期存款储蓄存折丢失,要求挂失。并且说章先生在本市某公司工作,因公外出,不能前来挂失,并同时出示了章先生和她本人的身份证,夫妇二人的结婚证,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活期存折的户名,账号,密码,金额和储户住址等情况,储蓄所柜台工作人员王小姐受理了这笔存款挂失申请。赵XX按照王小姐
第一个。肯定不能由他人办理。因为银行的规章制度已经很明确了必须是本人和委托他人。委托事项必须是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才有法律效应,单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就给予办理,明显不符合规定。假设是他本人遗失,他人来办理,那么银行是否就办理呢?因为结婚证对于银行来说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个问题。既然挂失不能他人办理。那么支取款项那么更始可笑的了。这完全是违背银行的最基本的职责。即使是夫妻,那么如何界定是共同财产银行也是没有权限的,特别是银行有为客户保密的职责 第三个问题。银行要赔偿相应的损失,但不是全部的。因为他本人在此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