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
第十七条 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什么样的组织有增值税超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地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