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无形人”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认识,后,女方将户籍从其原籍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认识,后,女方将户籍从其原籍迁出,但并为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结婚登记时,女方未满20周岁,结婚证上有男方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照片,但女方仅有姓名、出生年月和照片! 婚后一年,女方生下一子后不知去向,男方寻找未果!故到派出所报案失踪!由于女方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户籍,故报案记录上也没有女方的基本户籍信息! 2008年初,男方新认识一女,想要和其组成家庭,但由于其户籍上登记信息为“已婚”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请问,男方将在采取怎样的措施后方能达成愿望? 我觉得这个问
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宣告该女子死亡来解决了。只要该女子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导致的第一个结果就是他们夫妻身份关系解除。 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二十四条 【撤销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