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台湾地区的民法总则规定,即使交流形式的,以对方
台湾地区的总则规定,即使交流形式的,以对方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为生效时间。不知我国是否采同样规定?抑或只要对方听见即可?
我记得好象是兼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1,对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 2,对于对话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 对于上面第1点,我可以肯定回答,第2点应该是通说,很多观点.